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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宏观研究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道阻且长
摘要:
中国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前景道阻且长,表现在以下四个方
面:
第一,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条解释存在
多种争议,中国难以根据这一条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第二,当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以与中国交好的发展中
经济体为主,同时部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经济体在对华反倾销实
践中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三,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看,中国不符合其国内
法要求是其表层原因,提升对华反倾销胜诉概率的贸易保护主义才是根
本原因;
第四,从争端解决机制看,我国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以寻求市场
经济地位认可耗时可能在2年以上,且在争端未进入裁决环节期间欧美
蒋冬英 李苗献 鲁政委
兴业研究 兴业研究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助理分析师 分析师 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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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华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仍可采取“替代国”做法
据此,我们建议中国应在不放弃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寻求双
边磋商路径,尤其是加强与对华反倾销发起国对话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认可;加快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进程,避免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成
为欧美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力抓手;相关行业如钢铁、化工、家
电、纺织等做好贸易救济预警,以应对频发的反倾销调查
关键字: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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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特朗普政府正式拒绝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下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要求。对此,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关于美方
在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做法问题,中方已另案诉诸世贸组织”。那么,
中国诉诸世贸组织是否就意味着“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取得?在此,本文
就“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的历史渊源、现状做出分析,同时预判其未来
走向
1、“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渊源分析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其
(a)项第(ii)项条款规定“如果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
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
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
法”,同时其(d)项条款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
证实其实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
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
项(ii)条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针对这一条款,国内
外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比较典型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非自动取得论:早在2011年12月8
日欧盟法律人士便发表言论称2016年中国不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
位”,如果希望欧盟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还需符合欧盟认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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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地位”标准①。追溯GATT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克可知,
1955年之前GATT并没有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1954-1955年度GATT审查期间,前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建议修订
《GATT1947》第6条第1款b项关于反倾销调查价格可比性的规定,要求
考虑“国营贸易国家”(state trading countries)出口产品价格可比
性的规定。据此,GATT在《GATT1947》第6条第1款b项增加了注释性条
款:“应当承认,当从完全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所有国内价格
都是由国家确定的一国进口货物时,在选择第1款b项条款规定的可比价
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
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
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未明确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后
的GATT/WTO也均未给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统一的实体法规范。由此,
WTO规则自身并不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认为存在“非市场经济
国家”,并授权成员国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
调查时,可采取替代国价格比较方法。这进一步强化了美欧在对华反倾
销调查中,采用国内法界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实践中,欧盟及美国均是以中国不符合其国内法“市场经济地位”
①
资料来源:https://yaleglobal.yale/content/market-economy-status-china-not-automatic
② It is recognized that, in the case of imports from a country which has a complete
or substantially complete monopoly of its trade and where all domestic prices are
fixed by the State, special difficulties may exist in determining price
comparability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nd in such cases importing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find it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ossibility
that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in such a country may not always
be 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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