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 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 额定供热量≥240*10 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240*10 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历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