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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 1
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 3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 7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8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18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 22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号) 29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35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37
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 3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意见 3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 40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 42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2001) 44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45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 50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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