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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肺部疾病、肝脏疾病、脑部疾病、内分泌疾病、耳鼻喉科疾病、血液疾病应提供半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精神疾病、癫痫疾病应提供五年以上系统、正规的病历记录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书面申请后,要审核其身份及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病历资料不齐的,应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病历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审核印章
4、本表一式二份
姓 名
性别
免冠近照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发病时间
疾病名称
治疗情况 或病历 摘要
申请人签名(章):年月日
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章)
专家检查情况
检查专家:年 月 日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医疗鉴定专家小组意见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 : 该职工:
鉴定专家:
年 月 日
鉴定小组组长: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
经审定,该职工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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