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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愿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拍卖方式
第五条拍卖期限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验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收费规定》,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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