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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名合同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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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4/1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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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名合同
甲方: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邮 编:150090
电 话:0451-82295256
传 真:0451-82295256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 系 人:都加强
联系电话:13845082777、13304640777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通信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
邮 编:150090
电 话:0451-87005617
传 真:0451-87004046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 系 人:吴玉珍
联系电话:13804606258
鉴于甲方申请参加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名活动,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要求并为甲方提供宣传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全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人保财险冠名事项。活动时间为2006年7-8月份

二、捐赠费用
2.1 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捐赠费用金额为RMB 100万元。乙方在甲方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机动车保险,预计保费RMB15万元

2.2 付款方式:支票。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万元人民币。乙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工作,并支付保费RMB15万元。甲方承保公司指定中国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

2.3甲方指定黑龙江北方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次活动代理,负责甲方的广告策划、设计及宣传等事宜

2.4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活动未能举行或未能完全举办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捐赠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按期支付捐赠费用;
3.2 为乙方的活动组织工作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
3.3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进行合作内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3.4 甲方不参加该活动的组织工作,对该活动及该活动举办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甲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5 在活动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活动方案进行变更和补充,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执行新方案而增加的费用

3.6 甲方活动权益
a.授予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唯一指定保险公司”称谓。允许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2006年使用此称号进行宣传营销活动

b.冠名乒乓球比赛的单项竞赛项目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人保财险杯”乒乓球比赛冠名,并进行相关营销活动

c.在比赛期间的现场宣传。包括特奥会开、闭幕式会场内设A级广告牌1块(6M×1M);高空气球1个,特奥会其他赛场场馆内均设广告1幅

d.领导出席开幕式

e.领导颁奖

f.出席答谢会,接受授予荣誉证书、锦旗等

g.在“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h.新闻媒体对捐赠报道。即在黑龙江日报、哈尔滨日报各发布鸣谢广告一次

i.纪念册和活动手册中宣传。特奥会总秩序册、成绩册、纪念册内页彩色广告各1/2版

j.赞助企业员工志愿者披绶带参与运动会活动

k. 赠送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任意场次门票2000张

l. 所有比赛门票宣传纸袋上均印制“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全国特奥会唯一指定保险公司”、“赛会综合公众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独家承保”

m.在运动会后甲乙双方将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此协议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黑龙江省残联下属企业的公众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将在甲方公司承保

以上获得权益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公司可以使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按期支付保险费;
4.2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捐赠费用;
4.3乙方负责大赛事项准备策划和协调,保证甲方宣传;
4.4乙方负责印制大赛宣传册;
4.5乙方负责媒体邀请及甲方新闻单位的邀请接待;
4.6乙方保证维护甲方的权利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捐赠费用总金额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未支付的捐赠费用不再支付,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6.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给付乙方捐赠费,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乙方未按期支付保险费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展该活动或未在该活动中依甲方要求提供活动宣传服务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全部捐赠费并支付捐赠费1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3 乙方在活动组织过程中遇有错误、遗漏等情况时,应在该种情况发生后3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补救办法,待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没有及时通知或者提交的补救办法甲方不同意的,则每发生一次该种情况,乙方向甲方返还10%的捐赠费

6.4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6.5 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影时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6.6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
黑龙江省分公司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俊晞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都加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
日期: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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