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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附加未成年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

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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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8/2(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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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17】(附)001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
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
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一)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见释义二)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三)初次确诊罹患
本附加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见释义四),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相
关的症状(见释义五)或体征(见释义六),即使在等待期后才初次确诊,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则不受本项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连续投保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七)事故而
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的,则不设等待期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度疾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承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但连续投保的则不受此限;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一);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三)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连续投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如投保人的
连续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连续投保保险合同和上年度保险合同在时间上相连续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连续投保时保险人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在投保人接受
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

第三部分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十四)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
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报告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
查。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承担因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需的证明、收据、信
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
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释义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
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规定的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
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
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②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后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该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与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视为同一轻症疾病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
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
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
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且静息状态
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7.原发性心肌病心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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