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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2) (“受托方”)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办公地址为
鉴于
(A) 委托方与位于中国(详见后述定义)北京市名为来福士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该中心”)的业主
(B) 现委托方希望委任受托方经营和管理该中心商场部分的经营、市场推广和租赁业务(详见后述定义)
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 释义
1.1 定义:在本协议、附表及附件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有任何不一致的规定,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即:
“约定员工支出”是指与指定员工有关之聘用及报酬的支出,该支出应包括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所批准的分摊可补偿费用和可全额补偿之员工开支及经委托方同意的从受托方总部指定的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进行现场察看、培训及物业管理所发生的费用,该等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住宿费、餐费、电话费、行政及实付费用
“分摊可补偿费用”是指经双方同意,由委托方就附表A第二部分之指定员工向委托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所花费时间之比例而应向受托方补偿的费用
“年度商业计划和预算”就该中心而言,指第5条所述之提议的计划和预算
“营业日”是指除星期六和星期天外(政府另行通知调整的除外),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
“起始日”指【 】年【 】月【 】日,该日为委托方预计开始运营之日
“顾问”是指第4.2条所指的人士
“扣除额”就物业、任何财政年度或其部分而言,是指由物业管理人或受托方因代表委托方进行经营、维护、管理和推广物业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约定员工支出;
(b) 所提供服务之费用,包括合约清洁费;合约保安费;装饰以及景观和水池、健身房、健康娱乐设施之维护费;阅读资料及打印和文具等费用;
(c) 审计、法律、顾问费及相关费用;
(d) 就公共责任、入室行窃和偷盗、现场或往返银行期间丢失钱财、营业中断、由财产损害而导致的损失,员工责任和委托方或代委托方保持的诚信所购买之保险保单的费用;
(e) 所有广告、推广和公关费用;
(f) 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电话及其他公共事业费;
(g) 为了使物业(包括营运设备)处于良好状况所发生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h) 房产税、营业税及有关物业营运的相关税项;
(i) 由管理公司、其他实体或协会根据法律或协议(无论是作为维修服务或其它收费或对任何基金的投入还是其他形式)所征收的与物业有关的或归因于物业的所有款项;
(j)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生的由委托方就物业之经营、维护、管理和促销而发生的及向任何人支付的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k) 与物业经营有关的招待费和其它易耗品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和
但是,前述规定中的费用不应包括以下各项:
(i) 对物业进行改建、增建和改善的所有支出;物业的所有非经营开支或费用以及所有折旧或摊销成本;
(ii) 就财产损害、机械故障和其他风险所投保的保险费用;
用于购买和更换营运设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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