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峰247项施工关键控制手册
基本规定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的配套设施。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消防等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包封各种管道检查节、疏通节、表类、闸箱时,应预留检查工作口,洞口尺寸应满足检查、维修、更换及工具使用的最小工作范围。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电动工具及临时用电不得将导线线体直接插入电源插座。
临时用电线路不得使用普通单芯塑胶线,宜使用多芯软电缆或护套线。
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随地拉设,宜靠边靠角或架空敷设。
临时用电照明不得搭线控制,宜使用简易临时开关或自备开关。
临时用电插座应做防踩踏加固处理,不得使用普通插座随地放置。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在未作防水的地面蓄水。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对原有的排水管道试通后,宜使用软布暂时塞堵,防止水泥及其它杂物窝堵。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按不同季节穿着统一工作服,不得赤脚、穿拖鞋、赤裸上身。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施工时间规定,无规定时按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施工,上午9:00~11:00和下午14:30~16:00范围内可以使用带有噪音的电动施工。
施工现场在明显位置应放置施工铭牌,开敞位置放置板料及管料,阴凉通风位置放置油料,现场张贴所有施工标识,在户门外悬挂施工警示。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明火做饭、住宿、酗酒、喧哗、斗殴。
施工现场安装临时卫生器具,不得使用建设方成品器具。
室内材料应分类堆放,板料应架空放平码放,袋料应摊平架空码放,竖向不宜超过3个单元,桶料应叠齐码放,竖向不宜超过3个单元,散料不得靠墙体堆放;
严禁在室内用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清洗施工用具。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口。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对建设方提供的半成品、成品,进行施工中、后期成品保护。
对建设方原有的门体、表体、暖气、箱体、窗体应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防火安全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器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必要时设置隔离设施。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灭火器的配备单位应不低于每层/每100平方米/1个。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抹灰工程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取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小时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墙面披装饰腻子应做界面处理。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R)。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不同品种、不同型号的刮墙腻子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腻子、石膏粉、添加剂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小于15天。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天。
披刮腻子使用时应进行充分的机械搅拌,放置30分钟使之完全熟化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砌墙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混凝土墙体,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湿润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加气混凝土墙体,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0级的水泥混合砂浆。
砂灰抹面墙体进行披刮腻子施工时,应将原砂灰抹面完全铲除,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洒水湿润,重新进行水泥抹灰干燥后,方可进行披刮腻子施工。或将原墙面全部封闭纸面石膏板后,进行披刮腻子施工。
满刮腻子的厚度控制在2~4mm之内,批刮腻子总厚度不得超过5mm。
石膏板面的接缝处应用玻璃纤维网加固,裱糊抗裂织物,披刮墙、顶面的腻子膏中,应加入适量胶料。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清水砌体材料砌筑前应洒水湿润,凉干表面水分,灰口厚度按设计要求,外露面砌体材料完整,无破损,灰缝填嵌饱满严实。
墙面有开裂因素(细裂纹)时,应粘贴双层玻璃纤维布或单层白的确良布做防裂处理,必要时封闭纸面石膏板。
墙面有大裂纹(空鼓)时,应将原抹面完全铲除,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洒水湿润,重新进行水泥抹灰干燥后,方可进行下到施工工序。
吊顶工程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和防蛀处理。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