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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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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6/24(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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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为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并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本手册之专有名称如下:
一、公司---即陕西恒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员工---每位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为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而应履行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五、职务行为---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六、工资---员工履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订合同书或国家法令规定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惩罚---触犯本手册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则)而被处罚者;
八、奖励---对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九、申戒、警告---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记录;
十、小过、大过---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记录;
十一、工牌---员工身份之证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规定应给公假者;
十三、公出---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办理公务;
十四、出差――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深圳市以外地区者。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员工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凡员工触犯《员工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经营管理者为公司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六条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佣者(未满16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条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呈总经理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五、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明表;
六、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七、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三至六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公司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员工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研发及公司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条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
周六按单双修轮排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
第十七条打卡
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忘打卡
一、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
第十九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