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文件
三峡人字[2015]237号
关于印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
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
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方案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归并基本工资序列与理顺工资分配关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步骤
(1)结合目前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分步进行。第一步,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第二步,电力股份公司组建后,葛洲坝电厂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第三步,新组建的实业投资公司员工实施归并基本工资序列。
(2)列入第一步实施范围的时点人数为2015年9月30日在岗员工。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审查后,按照《公司法》和《工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审定。
二、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的具体规定
(3)归并岗位工资按照员工本人2001年12月31日的岗位进入相应岗级的起点档次。在此基础上,任职年限满3年不满6年的增加一档,满6年及以上的增加两档。本人现岗位既有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原确定的岗位等级的起点档次归并岗位工资。
(4)总公司已明确保留其职务级别的,以本人现职务级别归并岗位工资。
(5)非管理岗位在生产运行、营销和服务岗位的岗级未确定之前,可先按其技术等级归并岗位工资,待生产运行、营销和服务岗位的岗级确定后再研究调整。
(6)2015年1月1日以后岗位(职级)变动的,归并岗位工资分段计算。
(7)2015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至退休前其工资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执行。
(8)总公司现行发放的书报补贴、洗理费、煤气补贴、交通补贴、以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补贴、小伙食补贴、卫生津贴、计划生育津贴等并入基础工资,同时,工资外发放的误餐费、工作餐也并入基础工资。
(9)总公司现行的岗位工资、岗位浮动工资、施工津贴、综合奖并入岗位工资。
(10)归并基本工资序列增加工资分两年补发兑现,即:1至9月份按本人实际增资额补发;从10月1日起,归并后的岗位工资固定部分按月发给,浮动部分于次年兑现。
(11)员工增加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12)归并基本工资序列的员工,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三总师、机关各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正、副职和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总公司审批;机关各部门、三峡电厂筹建处、梯调中心的其他员工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总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报总公司审查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审批。
三、大学毕业生待遇
(13)归并基本工资序列后,新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分配在工程建设管理和总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本科生及获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岗位工资为1500元。基础工资、年功工资等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见习期满,其岗位工资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本科生执行十岗4档;获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岗1档。
对已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职务前,其初期岗位工资为:硕士生执行九岗2档;博士生执行八岗1档。待明确职务后,再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岗位工资的岗级。
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的岗位工资,由各公司依据自身特点,参照本细则研究确定。
四、岗位工资的运行与管理
(14)基本工资序列归并后,岗位工资分为固定和浮动两个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和总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为70%,浮动部分为30%,浮动部分与总公司整体效益和个人业绩考核挂钩。
固定部分按月发放。浮动部分实行总量控制,按季度核定给各部门,由各部门自主确定分配办法。但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季度使用。对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当期工作任务;或立案调查、违法违纪的,浮动部分全额扣发或按比例扣减。
浮动部分的实际分配结果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报人力资源部作为核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
(15)2015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进入新任职务岗级的起点档次;原岗级工资额已超过起点档次工资额的,进入新任职务岗级相近的就高档次。
(16)2015年1月1日以后调入总公司的员工(含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依据聘任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
聘任岗位职级晋升的,按照确定的职级进入本岗级的起点档次。
聘任岗位职级未晋升的,按照其工作岗位进入本岗级的起点档次后,参照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工资确定。
员工在总公司内部流动时,依据其新任工作岗位,按照上述办法重新确定岗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