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例入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员工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员工社会保险
第四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四类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四险)。
第五条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
(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四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北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四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四险缴费基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四险缴费基数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由人力资源部于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调整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一)养老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8%。公司补贴20%。
(二)医疗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12%,员工个人承担2%,公司补贴10%;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
(三)失业保险: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2%,员工个人承担0.5%。公司补贴1.5%。
(四)工伤保险:北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0.5%,由公司全额补贴。
(五)若发生情势变化,员工四险缴费比例以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比例为准。
第三章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七条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
员工需按月缴纳本人四险保费,保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员工社会保险的参(续)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均可参加或延续社会保险:
1.在原单位已加社会保险,但能提供与原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按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未与任何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须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2张1寸彩色照片);
3.其他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险:
1.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协议》;
3.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
4.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
5.属于其他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
(三)非北京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正常转入公司的,经审批,可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凭证(发票),到公司申请报销。
第九条员工社会保险的转移
(一)符合公司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工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后应按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二)员工在集团内工作调动,须转移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员工离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四)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转移,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符合公司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在其试用期满转正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参(续)保事宜。员工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后一并补缴。
第十一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参(续)保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由人资源部进行审核。因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而导致参(续)保遗误的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