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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4〕号CTKJ〔2015〕08号 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集中办公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 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 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以下简 称天使创客)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 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 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 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 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天使创 客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 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天使创 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 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 项目。 第四条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 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 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 办公场所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前企 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 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 5、企业租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20 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 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 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北京市优先 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 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 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 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六条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 产业导向;或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 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北京市与中科院、清华大 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 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 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 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 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入孵程序 第七条入孵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天使创客科技孵 化器创业,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 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文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