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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办公楼(北京市棉麻公司综合业务楼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23号
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单位: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电动吊篮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办公楼(北京市棉麻公司综合业务楼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23号
二、规格及数量:
规格型号:电动吊篮ZLP800.630,预计数量台(以实际进场数量为准)。
三、租用时间:
以 50 起租,超过50天以实际使用的天数进行计算租赁费用。
四、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1、收费标准:29元/台/天(不含税费)安装高度100米以下。
2、安装费用:总计/ 元,运输费: /元/台,进场付押金: /元/台。
3、吊篮移位费用:/元/次/台(按实际发生的台次为准)。如在使用期间移篮由甲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出人技术指导,则不收取移篮费,移篮期间,租费正常计算。
4、租用时间50 天起租(不足 50 天按 50 天收取租金),以吊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费,至乙方收到甲方报停通知单之日止,因工地断电、风雨天情况连续计算。春节期间不收取租赁费,时间以甲方的报停单及复工单为准。
5、施工完毕吊篮费的结算以甲乙双方驻工地项目负责人的验收通知单和报停单为依据。
6、维修超过4小时的不计算当日租金。
7、满3台以上需要移位提前通知乙方,移位当天数量由现场双方签单确认。
8、如果需要吊篮检测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吊篮安装验收完毕,按月结算租金,每月结60%。吊篮报停后余款30日内结清。如甲方不按时结算租金,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吊篮,直至租金结算完毕,停止期间吊篮照常计费。
2、吊篮设备人为损坏、丢失,赔偿金在设备使用完毕后结算时一并付清。
3、若甲方未按合同履行所约定的内容,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吊篮。
4、结算租金时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发票,只提供收据。
六、安装方式:
1、乙方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并对吊篮调试达到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负责。
2、甲方负责提供工地垂直运输工具,乙方自备三级配电箱(一机一闸)。
3、乙方无偿为每台设备提供安全绳一根,自锁扣一把。
4、乙方在甲方租赁吊篮期间,乙方委派一名维修人员常驻现场,甲方对其提供食宿。
5、吊篮移位期间照常计费。
七、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发现吊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由专业人员检查维修,非专业人员不得拆检设备。
2.施工中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攀岩窗户或其他平台进出吊篮。严禁酒后操作,超载运行。
3、在雨、雪及风速大于5级以上时不准升空作业。
4、吊篮移位后必须经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认可后方可运行,移位中不可随意伸长前梁。
5、甲方吊篮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电动吊篮操作证”的允许上岗操作设备。
6、甲方无权转租或拍卖乙方吊篮。
7、甲方提供乙方驻场工人宿舍。
乙方责任:
1、对出租吊篮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应及时维修,维修后应对故障或损坏情况、产生原因、更换零配件内容、事故性质做好书面记录,会同双方指定人员共同确认后作出处理。
2、操作人员须有乙方免费培训,考核合格后并颁发操作证,持证方可上岗操作。
3、现场吊篮发生故障,乙方立即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4、因吊篮故障、设备劳损及设备的质量未达到国家及地方的要求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付金额及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八、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单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至执行完本合同条款后,自动失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腾飞鑫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