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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
A/2015/07/01
奖 惩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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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奖励办法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 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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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P/QP/05
港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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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部门会同人事部审核;
3. 总经理批准。第十条 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罚款5-10元) 2. 申诫; (罚款20-30元)
3. 记过; (罚款40-50元
4. 记大过; (罚款60-100元)
5. 开除;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工作时用手摸头发,抠耳朵,挖鼻孔.
2 工作时间内把双手插入裤子口袋内.
3 工作内接触钱币等物不洗手而触摸食材.
4 嚼口香糖(含零食)之类的东西.
5 把工作围裙当毛巾用.
6 上班着装不清洁.
7 用衣服或直接以手擦汗.
8 在转换工序工作时不洗手.
9 清洁用具用完后不冲洗干净.
10 半成品不用后不加盖.
11 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情节轻微者).
12 有客户参观时,员工围观.
13 车间洗手间用完后不关大门.
14 携带非工作必需品进入车间,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15 将厂证借给他人使用或用他人厂证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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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迟到早退无故停工者.
17 进入车间不按要求着装者.
18 私自占有公司生产用品者(情节轻微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申诫处分
(所有警告内容犯第三次者记申诫处分)
1 现场作业员工在工作中直接用手随意拿食物吃.
2 作业员工盛装半成品的用具未与地面隔离者(现场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3 在烘箱或冷冻存放私人物品.
4 用脏抹布擦抹用具或下料桶.
5 对着半成品大声讲话,咳嗽或打喷嚏.
6 大小便后不洗手.
7 着装不确实者.
8 工作中戴手饰品作业,蓄指甲及涂指甲油.
9 设备使用者不按规定进行点检、维护、保养.
10 工作帽不正确穿戴、头发散落在工作帽之外.
11 不按操作指导书或作业流程进行作业.
12 用具、设备使用前或使用后未刷洗干净.
13 员工用餐后餐桌未擦洗干净,排列整齐.
14 餐厅地上有油腻、积水、杂物等.
15 不按规定作业区域进行作业.
16 男性员工留胡须,长发者.
17 用具未按规定摆放者.
18 生食与熟食不区分放置.
19 大桶、小桶、配料盘等容器在使用前或使用后不洗刷干净者
20 私自占用公司生产用品者(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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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损坏公司生产用具者(情节轻微者).
22 浪费公司原材料者(情节轻微者).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小过处分
(所有申诫处分犯第三次者记小过处分)
1 工作中吊儿郎当,不听从主管分配.
2 在厂区内吵架闹事.
3 违反作业操作标准造成公司原材料报废者(情节轻微者).
4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者.
5 用水后,水笼头不及时关闭而造成浪费者.
6 下班后个人负责的灯具未及时关闭者.
7 燃料用完不及时关闭造成浪费者.
8 不在规定场所内抽烟者.
9 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情节严重者).
10 私自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11 对同事恶意诽谤,攻击,制造事端者(情节轻微者).
12 对公司集合无故不到和通知加班无故不到者.
13 上班时间内不戴工作帽,不戴口罩.
14 上班时间不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撤离工作岗位.
15 醉酒后影响工作或任何时间在厂区内喝酒者.
16 委找他人或代他人打卡者.
17 其它情节可记小过者.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大过处分(所有小过处分之内容犯第三次记大过处分)(罚款60-100元)
1 穿背心或光膀子工作.
2 穿非工作鞋进入车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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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操作失误,导致火灾,事件轻微者.
4 在厂区打架斗殴者.
5 未经批准携带外人进入客户宿舍和厂区.
6 故意浪费食材者(情节严重者).
7 使用设备时,发现意外情况不及时报告者.
8 发现设备有异常,未经许可而强行使用.
9 散布有关公司谣言,对公司声誉有不良影响者.
10 影响工作场所生产秩序,不利于公司其它正常工作者.
11 引诱教唆部属,同事离职而影响公司利益者.
12 泄漏公司机密者.
13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14 擅自撕毁或涂改公司公告者.
15 拿生产用具打闹嬉笑者.
16 上下班时间在公司,工厂,宿舍聚赌者.
17 其它严重过失应记大过者.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予以开除处分.(所有大过处分之内容犯第二次者记开除处分)
1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利用其它活动(如赌博)变相获取利益,有渎职循
私行为者.
2 偷窃同事钱财或公司财务文件、资料、原材料等,有事实证明者.
3 订立工作契约时有虚假行为,使公司误信而受损失者.
4 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施予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5 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拘役、服刑或劳教者.
6 违反工作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累计五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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