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监管
第 1 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1.1 现有法律界定的缺失
目前,国内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尚未上升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概念,也没有界定金
融消费者特有的权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安
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结社权、批评
建议权等九项权益。由于这些权益涉及范围广,一定程度上造成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
目标不清晰、路径不明确,既有与现有普通消费者保护重合之处,也容易出现保护的盲点。
因此,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首先必须要明确权益的内涵和类型,然后才能提出可
行的保护方案。界定权益是工作基础,明确原则是工作方向。
1.2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及公平原则
如果将我国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因产品与服
务的金融属性,金融消费者就有别于一般消费者,因而在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一
般法的同时,要有特殊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九项权利时,如果能明确金
融消费者最易受侵害的权利,工作就更有针对性,并集中资源解决金融机构主要的侵权行为。
我们认为,应将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平原则作为导向;将“公平交易权”作为金融消费
者主权益,辅以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赔偿权;将“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