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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国税系统培训之税务稽查规程教材PPT(25页)

资料大小:12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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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6/18(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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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湖南省国税系统的朋友们 你们好! 欢迎你们来到美丽的星城-----长沙 主讲郭焰 长沙税务干部学院 联系方式:13973185208 Email:szguoyan@sina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一、关于规程总则关注: 1、税务稽查法律依据的变化-----第一条 2、准确把握税务稽查的主体-----第二条。如何理解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 3、如何理解税务稽查的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 4、准确把握稽查局长的权限 5、关注税务稽查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要求----第三条 6、强调国地税联合检查分别作决定-------第四条 7、明确稽查局内设机构-----第五条 6、关注稽查保密要求----第六条 7、实际中准确把握回避原则----第七条 实际中如何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8、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第八条 9、努力提高电子化查账能力----第九条 二、关于稽查管辖 关注: 1、税务稽查管辖权的规定-----第十条 2、管辖争议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3、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合理有效使用稽查资源-----第十二条 4、上级稽查局查案的规定更灵活----第十三条 三、关于选案------怎样保证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关注: 1、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 2、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十六条 3、受理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检举、分析并分别处理检举信息------第十七、十八条 4、明确案源信息筛选方法、强调稽查案件均应立案检查------第十九条 5、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第二十条 四、关于检查 1、做好查前准备-----第二十一条 2、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与检查证件的出示----第二十二条 关注: 如何把握“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情形?不必事先通知情形下检查通知送达时应注意什么? 是否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出示检查证? 税务机关是否应留下出示检查证的证据及如何留下证据? 3、检查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4、实地检查-----第二十三条关注: “实地”的界定。纳税人经营地点与住宿混杂在一起,如何开展检查? 在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能否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 ?如果纳税人自愿砸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我们怎样应对? 5、如何开展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的检查------第二十三条 6、证据采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关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可否采信?企业人员不肯在复印的财务资料上签字确认,怎么办? 7、把握调帐检查的程序及相关手续要求-----第二十五条关注: 怎样理解与把握调当年账簿的批准权及条件? 不能按时归还账簿时应如何处理? 退还账簿时找不到纳税人怎么办? 可否调取计算机主机? 8、把握各种证据取得的程序及相关手续要求-----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等 如何提取证据材料原件?如何提取发票?询问是否一定要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检查人员可否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当事人、证人的口头陈述或提供的证言?如何制作、调取视听资料?如何取得电子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应注意什么?异地调查取证应注意什么? 9、把握查询存款账户及储蓄存款的对象及程序要求------第三十三条 10、把握检查中税收保全程序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 关注:实施保全措施审批权限问题 实施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实施保全措施的程序要求 如何有效进行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的实际操作? 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批准 11、与征管法及细则适应,明确备查对象拒绝检查的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2、规范稽查工作底稿的签字要求----第四十条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否需要企业签字?2012年总局2号公告的格式规定:当事人和检查人都签名 13、检查结束前与备查对象的沟通----第四十一条 14、制作规范的《税务稽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关注内容的变化 15、及时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16、把握稽查中止与终止的情形及程序要求-------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五、关于审理 1、为避免执法风险,实施三级审理机制-----第四十六条 2、审理内容更全面,赋予了审理更多职能 ------第四十七条 注意新增内容 3、区别退回补证与由审理人员直接予以纠正的具体情形,------第四十八、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