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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工资制度,调动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按劳计酬,多劳多得,注重数量与质量相结合。
第三条 范围
适用于车间全体计件员工。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除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为员工休息或休假时间。
2、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员工法定休假时间。
第五条 工资形式
车间员工实行以计件工资为主,以计时工资为辅的混合工资制,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可对有关工作内容实行计时工资制,
第六条 计时工资
1、凡计件工人在生产时间内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团体所付予之各种任务,参加本公司内部之规定会议,从事公司指定完成的非计件工资工作内容或开展的活动等,不能参加计件生产、并经总经理同意时,所花费的时间按计时工资计发。
2、计时工资计算:一年以下厂龄按每小时5元、一年厂龄按每小时6元、二年厂龄按每小时7元、三年厂龄按每小时8元、四年厂龄按每小时9元、五年及以厂龄按每小时10元计算。全天计时,按每日8小时计算。
3、 特殊情况下的计时工资:员工非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按本人前三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计时工资,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受伤,员工本人应承担有关责任,但公司按每天20元标准、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发给生活补贴。
4、车间班(组长)每月按150元标准发放工时补贴,同时按班(组长)长工作标准进行考核,未达标准者进行扣罚,直至扣完工时补贴。
5、车间计时工资工时表由车间主任设计并记录到人,未参加或未开展的不计。
第七条 计件工资
1、工时计算:员工工时以公司或车间所发图纸、工艺、技术文件所规定的该产品的工时为准计算。
2、工时定额:所定产品工时应是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参照社会平均工时定额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工时定额包括: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休息与生理时间等。
3、工时任务:员工按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时任务定为8产品工时,即员工每日须完成产品工时8小时,每周须完成产品工时48小时。超过工时任务完成的产品工时为超额产品工时。
4、非因公司原因员工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产品工时任务的,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处理。
5、产品工时价格:由公司根据社会同行业平均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该工时价格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6、计件工资计算:计件工资=产品工时价格×员工完成该产品(或工序)的工时。
第八条 不合格品工时计算
1、由于员工本身的过失所造成之一次返工、二次返工、定为“让步”、“可用”(不合标准规格而仍能使用之次等品)品之工时,只能按产品工艺工时的计算一次,其返工或其他所花时间一律不算。
2、由于员工本身的过失所造成之废品,其造成废品之员工所有工时不予计算,损失赔偿按《xxxx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3、由于员工本身的过失所造成之退修品,应由该工人本身负责修理,合格以后,计算其正常工时,但返工及修复不计算工时。
4、非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之工废品或料废品,按实际加工时间计算产品工时;如在工作中员工已发现废品(工废或料废)时,仍不通知直接领导人员,故意延设时间,继续加工,则自发现之时起的加工工时不予计算;如已通知,而直接领导人员又命令其继续工作,再造成废品时,则按全部加工时间计算工时,材料损坏责任由直接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 员工加班
1、计件工资员工每日在完成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时任务后,确因工作需要被安排于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且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可以计算加班工时。
2、员工在工时任务之内(标准工作时间内应完成工时任务)自行或经安排加班的,只计算计件工时,不计算加班工时。
3、员工的加班工时可抵扣因病、事假和未完成之工时任务,加班工时只能是在完成工时任务之后的工时。
4、车间要严格加班考勤制度,详细记载加班日期、时间、工种、加班内容和带班人,并在按员工每月工时任务考核后计算加班工时。
5、加班工时以月为单位计算,即员工必须是完成当月工时任务后,才能计算加班工时,未安排加班的超任务工时不能计作加班工时。
6、车间实行计时工资的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同样,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可抵扣因事、因病耽误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停电、停工、待工、待料
1、由于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停工、待工、待料时间,不计算工时,若同时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失时,根据损失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一定的比例赔偿,从工资中扣除。
2、非由于工人本身的过失所造成停电、停工、待工、待料时间,车间或公司应尽量分配其他工作,并按停电、停工、待工、待料时间之和及计时工资计算标准计发计时工资。
3、停电、停工日期、时间由公司办公室记载,待工、待料的记录由车间专人负责并当时记载,所有停电停工时间经有关人员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为有效。
4、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确保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和工具的及时供应,否则由此导致的计件员工计时工资损失由责任人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新员工、学徒工、见习工规定
1、所有新员工、学徒工、见习工进厂,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经至少一周的培训,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培训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一周的培训期,如仍经考核不合格解除见习合同。
2、所有新员工、学徒工、见习工进厂,必须视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视其完成所分配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但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补贴和奖励
1、厂龄补贴:
(1)厂龄满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及以上的,每月分别按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40元标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