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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则P
第 二 章 人事制度........P
第 三 章 员工出勤管理制度P
第 四 章 员工请休假规度..P
第 五 章 奖薪制度与员工福利..........P
第 六 章 公司文化与气质..P
第 七 章 公司的三大精神..P
第 八 章 服务规章........P
第 九 章 惩罚条例........P
第 十 章 员工功过奖惩赏罚制度........P
第十一章 会计制度........P
第十二章 修正条例........P
第十三章 总结P
公司制度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有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员工守则,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任职员工,包含外聘、兼职、临时员工、及非正职人员。
第三条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守则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守则修正条例中。
第四条 公司员工守则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员工守则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特殊案例者,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五条 部门皆有奖金条例规章,在本公司总业绩之大前提不影响下,以部门奖金条例制度为优先规范。
第六条 员工福制度形成与管理,皆由现职人员所组合,凡在职人员皆必须加入,并上从总经理下至一般员工。
第七条 聘任员工合约制度与公司员工守则,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守则列为晋级考试或加薪升等之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九条 正职员工全年必须在职再教育二次,以每年2月及8月份为主。熟知制度遵循的范本。
第十条 本公司属对外赢利之事业单位,全体同仁皆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要。待本公司有盈余后,再共同分享利润为是。
第 十一 条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员工守则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 十二 条 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之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平日表现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之向心力、认同感、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 二 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一至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录用之,并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
第三条 须办手续
第一项:填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最近1寸相片一张,经核对后发还正本。
第三项:请领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学习。
第四项: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
第四条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 新人到职一律佩挂“临时识别证”,但在七日内须换上“部门正常识别证”,此项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之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
第六条 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一至三个月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再予调整薪资。
第七条 新人到职满七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任何福利及权益。
第八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开除之(节假日翻倍)。
第九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到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后,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以1个月薪水扣抵,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3.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前以书面上呈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4.部门主管(03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2个月办理手续,店长、市场部经理等(02级)以上干部离职,须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否则以迟办日期按律扣罚。
第十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再办离职手续。
第 十一 条 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主管签名后之日期为准,方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 十二 条 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之责。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 十三 条 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照公司制度及本守则办理时,以影响部门作业因由,部门各项奖金福利不予核发。
第 十五 条 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于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则视同违纪开除论。
第 十六 条 欲请辞之员工,须主动于30天前亲至管理处索取辞呈。
第 十七 条 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
一、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总经理沟通,勿直接派出辞呈。
二、30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
三、20天前辞呈呈报部门主管(03级或以上)核准。
四、15天前辞呈转至会计处核准。
五、离职七日前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
六、离职三日前与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一切属公司之公物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之公司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
七、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职务代理人。
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