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看,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和工业废气产生,但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建成后其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将不可避免地对附近环境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一切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都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此,斯比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委托··所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工作。我所接受委托后,到项目选址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龙岗区环保局批复的评价大纲,全面开展该项目的环评工作,编写了本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是: 具有针对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其目的是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针对本项目特点,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为:
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掌握本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情况及污染负荷,为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提供基础资料。
通过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查清项目拟建区的环境质量现状,为预测评价本项目的环境效益与环境不利影响提供依据。
预测本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通过技术经济的比较分析,提出合理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的治理措施。
1.3编制依据
本评价以下列法规文件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粤环监[2000]8号文《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8、广东省第八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土保持法》办法》;
9、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1994)第57号公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域划分》,深府[1996]362号文;
11、《深圳市城区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深府[1997]297号文;
12、《深圳市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9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15、《深圳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998年9月;
16、《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5年;
17、《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十五”规划》,深圳市龙岗区环保局 ,
2000年12月;
18、《深圳市龙岗区环境总体规划》,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995年12月;
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12月;
20、《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斯比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03年8
21、《葵涌斯比泰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斯比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03年8月
22、《葵涌斯比泰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龙岗区环保局的批复意见,,2003年8月。
1.4 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污水的受纳水体为葵涌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十五”规划,葵涌河的近期水质功能为景观用水,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远期2005年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环境空气
根据深圳市《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和通知》(深府[1996]362号),本区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声环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深府[1997]297号)本区为2类噪声功能区,噪声环境执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二)排放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
目前本项目产生的污水拟经厂区内处理后排入葵涌河。故本项目建成后污水排放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二级标准。
③声源控制标准
建设期:建筑施工场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
运营期:周边噪声环境应达到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中的Ⅲ类标准。
1.5 评价范围、期限、级别与重点
1.5.1 评价范围
参照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本次环境评价的范围确定为:
水环境:
因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集水范围内,所排放的生活污水经区集水管网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二级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至达标后间接排入葵涌河。评价范围为葵涌河的水质现状,控制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BOD5、NH3-N和SS等的排放。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评价范围是以建设项目场址为中心,半径2~3公里的范围内。
噪声环境:
声环境评价范围是以建设项目边界外1米包络线以内的区域。
1.5.2 评价期限
本评价的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
1.5.3 评价级别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为工厂建设,但由于无生产废水排放,则排放污水为生活污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93,HJ/T 2.4-95)规定的关于评价等级的划分方法,本项目污水排放量Q〈1000m3/d,污染物类型=2,属一般污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