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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沙洋县金盾押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武装押运护卫工作性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培训、试用及合同期限
乙方被聘用前,培训期为60天(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试用期为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试用期满,是否正式录用乙方由甲方决定。
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本合同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武装押运、金(枪)库武装守卫、机动车驾驶、后勤等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劳动时间
武装押运护卫属于特殊性行业。根据《劳动法》第38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甲方实行不定时轮休工作日制度,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以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准,每月轮休6天(可以回家休息)。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实行集中住宿,生活费由乙方自理。
(二)试用期月工资700元。
(三)试用期满转入正式合同期的,每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奖励工资甲方根据乙方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奖励工资分为月奖和年终奖,从事汽车驾驶和后勤保障人员甲方设立安全和节能奖,奖励工资甲方严格考核发放。
(四)合同期内,乙方工作表现突出,甲方可按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表现,按奖惩规定对乙方作出行政处分,扣发奖金、部分或全部岗位津贴或降(撤)职,并且可以按照乙方的违纪或者因过错给甲方工作、财产造成损失的程度,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合同期内,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停止工作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和津补贴等。
(七)甲方在每月10日前以贷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湖北省及沙洋县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及生活福利待遇。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因工伤负伤、致残,在沙洋县医保局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由甲方投保的医保单位、保险公司按规定为乙方支付。治疗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工资及相应津贴、补贴;伤愈后,根据乙方身体状况,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死亡者,由甲方负责按沙洋县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以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乙方在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依据在公司连续工作年限给予1个月至3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1个月,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适当延长,医疗期间3个月以内按月支付工资,超过3个月至6个月,按沙洋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超过6个月的,按本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执行。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乙方个人承担。
(四)乙方可享受法定婚假、丧葬假,按《劳动法》规定享受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生活补助)待遇。
(五)甲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休息,因工作不能休息的,甲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一)甲方按照劳动安全的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并随着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改善。
(二)甲方按规定对乙方从事守押工作的人员提供弹头盔、防弹背心、防爆枪支等防护用品。
(三)乙方对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纪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爱护甲方财物,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二)甲方根据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对乙方实行半封闭式准军事化管理。若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或第三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乙方在非劳动时间或在非押运护卫职责范围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专业训练,提高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素质。
(六)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必须保守与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二年内不得泄露甲方保密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或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应坚持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的原则。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违反宪法、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违反劳动合同未履行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违反劳动合同未履行义务和工作职责的;
3、患病或非因工致残,不能继续工作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5、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受损害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3、8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撤销;
3、乙方死亡的。
(七)甲乙双方根据本条三、四款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在3日内(不含本条第四款第3、8项)协商有关事宜,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合同执行期届满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续延劳动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终止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九)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确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经济补偿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由甲方提出(被甲方开除的除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第四款第3、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因工负伤后,甲方发给补偿金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金额不得高于沙洋县规定的标准: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沙洋县有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开除的,应接受一定额度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若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一方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沙洋县金盾押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二)公司职工工伤抚恤规定。
(三)公司“十条禁令”。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合同管理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