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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汽车三包法草案培训教材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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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10(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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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汽车三包法草案培训 2012年5月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二、重要关注点 三、沟通、交流、答疑 培训提纲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汽车三包法草案既 《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家用车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包是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针对家用车的三包政策从2004年就传闻将出台,时隔8年后终于有了眉目。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四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二章 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 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 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一、汽车三包法草案介绍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