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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合于晋钢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行政部和安环部
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晋钢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工作发展规划,确定治理项目,督促治理工作的落实。
3、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评价落实效果,并提出奖励、考核意见。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5、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二)人力资源部
1、与新招收(新调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
2、制定、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的体检年度计划。
3、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按照培训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实施相关知识培训。
(三)工程管理部
1、 协调晋钢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评价、监督工作。
2、 负责晋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工作费用的预算审核。
(四) 财务部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晋钢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公司工会
1、参与晋钢职业健康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2、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各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职责如下: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方案,落实治理工作,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现场应安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配套的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5、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结果,合理安排新招聘、新调动人员上岗作业,及时对有职业禁忌症者进行岗位调整。
6、为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7、制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
第三条 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厂区各卫生服务站须设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区内职业病防治和急性职业中毒的初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一条 优先采用无(低)毒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逐步替代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病危害防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四条 有放射性危害的设备在使用之前,其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和相关防护知识培训,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并取得相应的 放射 许可证件后,此设备方可投入使用。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过程控制
第一条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条 各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第四条 购置、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并有中文说明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购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有违章指挥和进行无防护设施的作业。
第六条 各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表要求,组织开展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 :
职业病危害作业健康体检周期
有害作业
粉尘
高温
噪声、振动
各种毒物
放射线
体检周期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第九条 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离开单位时,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体检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一条 职业病诊断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第二条 对确诊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