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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68号,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鲐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
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
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
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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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
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
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
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
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高度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
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
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
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转换年金选择
权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
金转换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的
保险产品,将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未领取余额
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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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
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
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
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
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根据每年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且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
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满期、投保人解除合同等情
形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期满时有红
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高度残疾且未发生责任免除
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关爱金的形式与身故保
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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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
定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
额、保险单经过年度、交费期间、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主险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保险单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
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
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
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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