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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尊享人生年金保险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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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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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220091第2页[共1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箨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箨 我们提供的保障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220091第3页[共11页]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两部分构成。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 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 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 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 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 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 险金。 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意外 伤害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3.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选择“祝寿金”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 任,并与本公司约定该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 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与可 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220091第4页[共11页] 2.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 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 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变更后 的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应调整,具体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 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2.5.2终 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220091第5页[共11页] 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如您与本公司约定有可选责任且生存至祝寿金约定领取日,本合同可选责任终 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 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祝寿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 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 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 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 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选择 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的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 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需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