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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2、学校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网上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扬州市)作为收款票据。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3、收费卡登记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学生每次交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收费卡,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人员姓名。
4、收费卡每个学生一份。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学生交纳费用时,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收费卡由班主任登记,家长签字确认。
5、如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变化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由学校向物价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审请核批准后再组织织实施收费,未经报批,不准收费,并实行谁收费谁负责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确保收费的规范、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会计室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其余时间收费,票据需当日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6、本规定自发之日执行。
三、收费公示制度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四、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设立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小组,对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进行检查,杜绝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出现。
2、检查收费管理:学校负责人(校长)负责学校的收费及管理、使用工作。会计室和收费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其他部门和人员无权收费。
3、检查所收费用是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和填写收费卡。各项收费都要给学生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填写“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4、每学期检查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掌握使用好各项收费,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及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
5、自觉接受市教育局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对违规收费或不按用途管理使用的,除全部清退外,还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
五、学校规范收费流程
六、收费监督检查流程图
七、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1、学校的食堂以服务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制学生代伙,食堂不得采用包伙制;食堂的供应要做到经济、可口,即价廉物美,同时照顾到不同层次的学生消费需求;学校应按规定退还学生未消费的款额。
2、学校浴室是为师生服务的,不得盈利,定时开放,按次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付费。
3、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按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取,不得超收。不得强制学生住宿。
4、学生的饮水由学校统一供应开水,如果教室需要饮水机,由各班自行确定。学生自愿购水,学校不得经手或统一代办和收费。
八、代办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学校规范收费工作长期有效地进行,根据省、市有关学生代办费的管理办法,学校制订以下规定:
1、学生代办费的收取归有权部门即学校会计室收取,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收取,代办费由会计室统一管理。
2、代办费的收取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学校统一代办的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3、代办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开学前确定,其它部门无权确定。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4、代办费的收取必须先公示,并通知学生和家长,只能在开学初一次性收取,中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或补收。
5、代办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教材、练习册、簿本、电教费、高一新生入学体检费、学生校外活动费(指必要的学生游览、看电影等活动)。其它年级的学生体检费、学生证工本费、校徽工本费、期中、期末试卷费等不得在代办费中支取。
6、学生使用的课本教材、练习册、簿本、电教费等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学生活动费必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专题教育材料、复习资料、习题集等。任何部门和个人更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教辅和其它物品。
7、代办费在每学期结束时由会计室和教务处进行分年级、分班、分项到个人的结算。结算时必须经班主任确认签字,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多退少补。
九、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学校法人是执行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教育收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收费。
三、违反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学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不年审而进行收费的。
2、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的。
3、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家长收费的。
5、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学生交费的。
6、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收取以资代劳款的。
7、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的。
8、强制学生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9、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10、其他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规范收费工作信访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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