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海南海域阳光分销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平伟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六楼
联系电话:0898-36680068
传真:0898-36680060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分销代理销售 海域阳光 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销售方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 海域阳光 项目 海南 区域之非独家分销代理商,即在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非独家分销代理销售甲方 海域阳光 项目商品房在 海南 区域内的销售
第二条:销售价格
乙方分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起,价格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与 海域阳光 项目的现场售楼中心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一致
项目销售价格调整权归甲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所代理商品房销售价格。甲方可视市场情况,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实施商品房价格调整前,需提前 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协议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分销代理销售“海域阳光”的期限:自2012年月日起至 2013 年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因乙方工作失误原因,导致甲方以三次书面函件形式对乙方工作发出投诉或警告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所签署之所有合作协议
在本协议所规定合作期限内,除出现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违约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若乙方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该协议自行终止
第四条:费用
乙方为甲方服务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分销代理销售区域的项目推广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推广内容、方式和费用情况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制止有损甲方及其项目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佣金计算及结算方式
1、甲方提取乙方客户成交总额的2%作为乙方分销代理费(包括代理佣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在每月15日前结算乙方佣金
3、一次性付款客户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全额房款付清后方可列入当月佣金计算;按揭客户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首付款,按揭贷款到甲方指定银行账号后,方可列入当月佣金计算;分期付款客户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当月实际付款金额计算佣金
4、如非甲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而乙方已计提的佣金,甲方将在下个月乙方佣金中扣回,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提取佣金时需向甲方开具乙方公司之国家正规财务发票
6、如因承购方原因导致大定但未按时签约的,所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按7:3分成
7、如因承购方原因导致合同违约时,所交违约金由甲、乙双方按7:3分成
第六条:销售业绩确认
乙方必须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事先将其介绍或组团的客户姓名、联系方式、预计抵达时间等主要资料以《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来访前确认单》形式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所指定专人签字进行确认同意后乙方方可发团
乙方应在到访第一时间请甲方分销经理签署《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来访后确认单》确认客户到访情况,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凡经签字确认并签约成交的,应视为乙方的业绩;待乙方客户成交后甲方给乙方出具《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成交确认单》,双方凭甲方出具的《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成交确认单》结算乙方佣金
3、若已经签定购房协议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经甲方同意更名者,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确认。凡是乙方带往甲方销售现场,完成客户确认流程并成交的客户均属乙方客户,客户确认方式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名的客户确认单为准
4、若乙方客户未随乙方组团到访甲方销售现场的,乙方需在接待客户当日将客户来访记录传真给甲方(需包含以下信息: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区域、意向房源等),甲方在收到传真确认后于当日18:00前签字回传给乙方作为客户确认凭证,经甲方确认客户成交的,计入乙方成交业绩
5、乙方至少要每隔30天对已向阳光美基提供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回访内容记录扫描件提供给阳光美基。如合作渠道联系连续超过30天未能向阳光美基提供客户进行回访记录的,视为合作渠道方自
行放弃该客户,阳光美基按过期无效客户自行处理分配
6、甲、乙双方应依据《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来访后确认单》签署《阳光美基分销代理客户成交确认单》。以上两个确认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的文件依据
7、双方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将为甲方项目服务之销售对象(客户)以任何形式介绍给海南岛内其它房地产项目
第七条:销售控制
双方合作期内,项目销售控制由甲方全权负责。甲方应以传真的形式每周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双方合作期内,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销控对接工作
3、经与甲方确认销控后,乙方在其推荐的客户支付定金后(定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甲方确认客户定金到账并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甲方进行销控,为客户预留该房源7天
第八条: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分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全称:海南阳光美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天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销售所需的相关营销资料
指定专人负责房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客户所签署的协议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如期支付乙方的佣金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工作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所进行的所有营销推广计划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广告推广及销售物料设计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之设计稿或文案进行制作与宣传,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有任何改动;乙方在营销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或虚假、夸大、误导购房者的行为,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作出承诺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真实并全力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策略。甲方确定给购房客户的促销让利措施,乙方应如实并及时给予客户
乙方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价格表,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价格下限或高于价格上限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代理本项目销售工作中所发生或遭受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的过程中,所推荐或组团客户应服从甲方安排之行程同时妥善做好安全工作,确保购房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乙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分销代理销售项目过程中,不得收取、截留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项和任何款项
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应指定固定人员组成专案组为甲方服务,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不得擅自变更专案组成员
11、乙方应尽力协助并促成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协助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和相关工作
12、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一经核实,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1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成立专业的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此次购房专线推广及看房选购的全程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协调
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本协议履行的协调工作,包括通报情况、签收、送达文书等。人员名单及具体职责双方另行协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甲方无权委托销售本项目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若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销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收取购房客户房款和费用,除立即支付甲方外,由乙方收款之日起至交付甲方之日止,乙方按收款额每日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保留单方解除双方签署的所有合作协议的权力
4、乙方在营销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违法及纠纷等行为一律与甲方无关,后果自负
5、若由甲方原因造成佣金逾期支付乙方,则甲方应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应付佣
金总额的3%,且当月最后一天前需将佣金及违约金一次性一起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该
合同
第十三条:定义
售出:本合同所谓“售出”是指
产权人或产权人制定者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客户一次性付款的,甲方已收到全部房款;
客户按揭贷款的,甲方已收到首期款,客户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金额全部到账;
客户分期付款的,甲方已收到全部房款
价格表:本合同所指的价格表系由甲方指定并提交乙方执行的记载本项目商品房在特定时间内的销售价格文书,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价格表”上记载的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加盖双方公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续签时,此协议模板不变,根据项目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开户行:
乙方帐号:
甲方: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