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减少甚至杜绝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特编制此操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固定动火区作业除外。
三、引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四、作业范围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五、相关要求
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按照特级动火规定执行;
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综合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4.1、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求
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 、动火人要求
4.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2.5、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岗位有效作业证,作业时随身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作业证》
4.2.6、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火。
4.3、监火人要求
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3.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证”不符合,或用火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员不执行“三不动火”(没有动火作业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动火)且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4.3.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部位负责人要求
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分析人要求
4.5.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要求
4.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5.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5.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3、《作业证》的审批
5.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生产总监审批;生产总监不在时,由安环办主任报总经办审批后签发。
5.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办安全专员审批,安全专员不在时,由安环办环保专员审批。
5.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厂厂长审批。
5.3.4、夜间动火作业
5.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5.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六、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
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
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动火所在分厂厂长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有新的规范发布则据新标准更新。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高处作业,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特编制此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三、引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四、相关要求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1.3 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