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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海南海翼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加积镇银海路
电话:0898-62908888
传真:0898-62776354、62777045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就乙方(非独家)为甲方开发建造的琼海市博鳌镇“博鳌·椰风海岸”项目提供分销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开发建造的“博鳌·椰风海岸”项目1#、3#、4#、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与嘉博路交汇处,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具备销售条件。具体销售楼栋以甲方现场公示为准。现委托乙方为甲方寻找潜在购房者,向甲方报告、提供与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与之相应的服务事宜。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1)在乙方拥有房地产销售门店或网站上开展本项目的展示服务;2)为甲方开发的“博鳌·椰风海岸”项目的商品房寻找潜在的买家,并提供销售居间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个月,自 年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止。若在委托期限内,本项目已销售完毕,则本合同自动作废。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即可重新签订合同也可选择终止。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给甲方备案。
第三条 销售价格
本项目的销售价格即为现售价格,如有变更以销售现场最新报价为准。
所有销售行为均应由甲方与客户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甲方在销售过程中享有对销售价款的最终决定权,但甲方同意在调整价格后及时向乙方做出通知。
甲方承诺:在通知乙方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对其他提供类似销售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作出相同的报价,而不得不合理地提高给予乙方的报价信息。但甲方的前述承诺不影响甲方给予其特殊客户优惠销售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销售成功界定
凡乙方推介的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在甲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包含一次性和分期付款方式)或按揭客户获得银行贷款审批全额放款后,即视为乙方的销售成功。
第五条佣金和支付方式
佣金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推介的客户,与甲方成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乙方可获得分销佣金,具体佣金标准如下:
以成交套数为基础,按照具备结算佣金条件的总累计套数,采用佣金比例分级递增
累计销售套数
佣金比例
20套及以下
实际销售额3%
21-40套
实际销售额4%
41-100套
实际销售额5%
101套及以上
实际销售额6%
注:原合同期内销售20套及以下的,续签合同时,起跳点为3%。2013年在“博鳌·椰风海岸”项目的销售套数业绩继续算本合同内的有效累计。(甲方有权对该佣金标准进行调整变更)
二、支付条件
1、乙方推介的购房客户以一次性、按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完全额购房款(包含一次性和分期付款方式)或按揭客户获得银行贷款审批全额放款后,方可结算该房的分销佣金。
2、甲、乙双方在每月5日前以报表方式核算上月的总成交量(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则视为成交,计算分销业绩),甲方再根据提取分销佣金的条件,在9日前完成审核和确认,并于10日前将审核确认结果告知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甲方每月在确认收到乙方开据的发票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若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终止后)。
3、已支付居间佣金后如遇购房客户退房的,甲方可在未支付给乙方的销售居间佣金中调整并扣除之前支付的违约购房客户的佣金和减去乙方的销售业绩。如客户交定金后违约,甲方没收定金,乙方可以提取定金的25%。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本项目土地及产权清晰合法,有合法的销售手续和销售资格。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合法经营销售的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及有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最近时期项目的价格表以及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甲乙双方必须约定在同一时期项目的成交单价保持一致。如甲方需要调整项目的成交单价,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保证甲乙双方同步同价及优惠。
4、甲方须提供有关专业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项目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遵守与乙方推介客户所签署的合同文件、法律文书的全部条款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若与客户发生纠纷,甲方须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
7、甲方应及时透明地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
8、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完成购房过程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于看房团到达甲方项目看房之前以《看房团客户预报备案表》传真的方式确认看房团名单、人数,甲方应及时回传确认;如乙方没有提前确认客户(即没有填写《看房团客户预报备案表》),即使该客户与甲方成交亦不作为乙方所介绍的客户。客户交纳定金后填好《成交客户确认单》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之一。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甲方免费提供宣传资料、单张等给乙方,乙方有针对性的进行高端客户的点对点推广,派送发放海报、单张等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介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乙方为宣传推广本项目,在其销售门店或网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由运营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否则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推介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收取客户任何性质的定金或房款。否则,所引发的任何纠纷与赔偿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乙方应有专人负责甲方楼盘,并有专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推广及看房团的接待工作,做好与甲方人员的日常业务衔接工作的协调和联系。提前12小时以传真的方式确认购房团名单和人数,并协助甲方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7、甲方的销售价格、销售策略、销控情况、合同附件内容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8、乙方应协助乙方推介的客户实地踏勘本项目,并协助甲方与客户谈判议价,尽快促成交易成功。
9、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授权的书面认可的前提下,作个案处理。
乙方依法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内容。
第八条 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首次接待登记并由甲方确认为准,双方以带到现场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如经证实客户确由乙方组织接待促销成功,业绩归属为乙方;乙方推介的客户确认有效期为1个月。
2、业绩界定以乙方人员亲自带领客户或推介来项目现场成交的,由甲方接待人员记录、登记,销售经理签字确认为核定依据。
3、首次来访接待登记,以甲方确认的为准。即乙方第一时间先有传真(或其它形式已经过甲方确认)的客户名单,或乙方人员带领到销售现场,并且此前确未由甲方经过接受咨询、接待、来访登记的,确认为乙方推介的客户。
4、签定认购协议的客户在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推介和成交业绩的认定。
5、若发现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捏造销售业绩,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的代理佣金,并视其情节,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应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报酬的除外)。
2、本合同一方若单方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未尽义务。
3、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的,或故意隐瞒、延滞行为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费用,每迟延一天,则甲方按照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关于业绩归属界定,如有发现故意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应付佣金2倍的违约金。
4、如果乙方销售接待等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盲目夸大或其它虚假介绍,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