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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资料合同书、章程、董事会名单范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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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2(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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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合资企业资料
合同书
章程
董事会名单
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书
第 一 章总则
第 二 章合营各方
第 三 章合营企业
第 四 章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 五 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 六 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 七 章董事会
第 八 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 九 章管理机构
第 十 章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设备和原材料购买
第十二章税务、财务与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第十四章保险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国有关法规,经本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设立“ ”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2.l条:合营各方:
甲方:
法定地址:
注 册 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国籍:
乙方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法定地址:
注 册 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章合营企业
第3.1条:合营各方同意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成立:“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珠海市。合营企业根据需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中国内地、港澳和其它国家或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3.2条:合营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地位,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其合法经营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3.3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4.1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

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为年产 。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出资方式
第5.1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和投资比例如下: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占注册资本的%。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
乙方: 。
第5.2条: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5.3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5.4条: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投资担保。
第5.5条:合营各方的出资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之内分 期汇入合营企业在珠海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或缴付合营企业,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1、首期必须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且双方分别投入不低于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额的15%,即甲方不低于,乙方不低于 ;
2、;
3、。
第5.6条: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再由合营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5.7条:在经营中,如发现资金不足,经各方协商增加数额和比例,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由合营各方分别投资。
第5.8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9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6.1条:合营各方责任如下:
甲方:
(1)按本合同条款依时缴纳出资额;
(2)
(3)
(4)
(5)
(6)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
(1)按本合同条款依时缴纳出资额;
(2)
(3)
(4)
(5)
(6)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董 事 会
第7.1条:合营企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7.2条:董事会由人组成(3-13人),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不兼企业实职的董事均不得在合营企业领取薪金。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委派或更换董事时,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第7.3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7.4条:董事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令,有权决定企业的设置和经营方针,编制工作计划,审查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人事安排、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经营业务上的重大问题等。
第7.5条:关于各方权益的重大事宜,必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董事会内部一致通过,一般事宜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第7.6条: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通过决定: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本合同第13.3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上述事项应由合营各方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7.7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全部会议记录必须存档于合营企业。
监事会(或:监事)
(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8.1条:合营企业设监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8.2条:本公司监事会由名成员(注:3名以上)组成(或:本公司设 名监事),其中甲方委派 名,其中乙方委派 名。监事对投资方负责,任期三年,经投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8.3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8.4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8.5条:监事会(或:监事)具有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管理机构
第9.1条: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并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委派、董事会聘任。
第9.2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总经理的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9.3条:根据合营企业的需要,董事长在任何时候均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的管理机构,重新确定管理人员及其职权和职责范围。
第9.4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境内、境外)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和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劳动管理、工会组织
第10.1条:合营企业员工工资标准、奖励及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性质同行业水平执行。有关招聘、辞退、劳动保护、保险、劳动纪律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10.2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