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 / 9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 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 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 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1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 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3] 零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2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 们将退还所交保险费的1.1倍与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4]二者相 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 若被保险人于1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2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1 款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3 / 9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5] 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 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 不可抗力[11.6]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1.7]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1.8]及关系证明;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4 / 9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3.3.2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 程度鉴定书;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3.3 其他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其他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3.3.4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 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4保险金给付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 应的差额。 百年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5 / 9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 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 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 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上一 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险单分红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11.9]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并宣告的红利累积 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计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 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 交保险费时,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交 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性别,将红利作为 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