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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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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9(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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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 / 10 墨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 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 效日零时开始。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1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费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周岁 11.2 保单周年日 11.3 全残 11.4 醉酒 11.5 毒品 11.6 管制药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9 无有效行驶证 11.10 机动车 11.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1.12 现金价值 11.13 保险事故 11.14 不可抗力 11.15 申请人 11.16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11.17 保单年度 11.1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19 现金价值净额 11.20 本合同约定利率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 / 10 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 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1.2] 零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11.3],我们将按全部已 交保险费的1.1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 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0周岁的保险周年日之前身 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2.3.2 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在3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一次性返还全部已交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3.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倍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1 款规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11.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 制药品[1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11.9]的机动车[11.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1];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11.12],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 保险金的申请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4 / 10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13] 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 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 不可抗力[11.14]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1.15]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1.16]及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3.3.2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百年福娃娃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5 / 10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 程度鉴定书;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3.3 其他保险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其他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3.3.4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 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4保险金给付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