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测试工作,为组织消防收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检验规程。
本规程如与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项目类别及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各工业和民用建(构)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
本规程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等爆炸物品生产、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的检验。
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1.5本规程中凡属一般常规检验的检验方法均不列出。
1.6本标准共分章,适用于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本标准由天朗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朗。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从2015年月01日起实施。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B3445—室内消火栓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等号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6282— 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版)
GB50163—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版)
GB5019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SDJ8—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武汉市技术监督2015--批准 2015--01实施
3检验项目类别
3.1本标准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联动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示。
B类(主要项):系指对消防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一般项):系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一般影响的项目。
3.2检测性质
3.2.1监督检验:
应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验。
3.2.2委托检验:
受建筑消防设施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3.2.3仲裁检验:
为仲裁机构解决建筑消防设施争议而进行的检验。
4检验要求及方法、项目类别
4.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1.1系统布线
4.1.1.1管路固定及防护措施
检验要求及方法:
a)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闷顶内,内外均应套锁母或采用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注11
项目类别:a)、b)C类
4.1.1.2管路连接
检验要求及方法:
a)强电绝缘导线采用穿管时,穿管应到位或通过金属软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