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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做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以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堤坏账准备金。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加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在领用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费用。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计入当期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和营业性收入,一般计入或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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