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节《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定原则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
“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对于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由于公众对其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高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所以对外筹资的企业不能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经营组织可分为非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小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组织。
(二)经营规模较小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小企
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等不具法人资格的小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的企业不一定就是小企业,只有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才是小企业。但有些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如个体工商户等,由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内部会计核算极为简单,没有设置会计人员或无法进行查账课税等,对于这类小企业,其所有者性质单一,他们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往往能做到心中有数,一般不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加以证实;就税务部门来说,对这类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不是以其提供的财务信息为依据,而是根据过去的经验进行核定征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很少对这类企业贷款,即便是贷款,很多也都是以实物作为抵押的贷款。因此,对于这类经营规模极小的小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基本上不以会计信息作为判断企业经营状况的依据。根据上述情况,从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把《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重点锁定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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