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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名称一致)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发电机、电梯、天线、变压器、配电箱柜、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空调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化粪池、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业主的共同利益(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全部()或部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2、部分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比例;3、 。
(五)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2、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3、。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2、;3、。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确需要划分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