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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目录
一、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耿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账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账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控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屑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仙反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
(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库存现金,包括国内公司的人民币现金、境外分公司的当地币现金和各种其他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科目内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三、企业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对于需要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的外币现金,应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进行折合,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数和折合数。其登记方法见“银行存款”科目说明。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各种外币存款。
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存款中支取或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
三、国内公司发生的一切人民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人银行。一切人民币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一切外汇收入,除用于当地支付生产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的周转金外,多余部分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四、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分公司以当地币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对于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存款,在登记存人、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同时登记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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