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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
相关部门预结算工作职责
1、预决算部: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成本测算、工程款审核、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结算编制与审核。
2、预决算审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抽查、结算审计、销售面积的审核,对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的预决算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3、工程部:负责工程预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提交及工程款的申报、审批。
4、招投标部:负责对合同条款作出书面解释,及时补充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包干单价。
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工程进度款审核
预决算部须在各单位工程全套主体施工图下发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在4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报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成本测算等提供依据。
总工室提供图纸及设计变更给工程部时,须同时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预决算审计部只须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电子版以及设计变更给预决算部和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
工程进度款审核
1、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预决算部。
2、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4小时内 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3、预决算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工程进度款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进行抽查。主要抽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工程,抽查比例为不少于上月上述工程已审核份数的10%;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及集团预决算审计部。
4、工程进度款抽查时,预决算部须报送完整进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计算书、施工图电子版、设计变更、签证、套价文件和计价依据等。
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
工程结算
工程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发函通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明确提交的时间和提交的内容。施工单位在主体竣工验收45天内、其他专业工程验收20天内未报竣工结算资料的,工程部以地区公司的名义发催促函至施工单位,并限定提交时间。催促函发出5天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地区公司再发函给施工单位并报主管领导。
施工单位提交资料不全的,工程部须在收到主体结算资料后5天内,其他专业收到结算资料后3天内通知施工单位3天内补齐资料。对于第二次收到资料仍不完整的,地区公司在收到资料后1天内发函至施工单位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
工程部须在收齐施工单位报送的主体工程结算资料后(结合施工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签证等进行核对)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预决算部及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各一份;其它专业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须在收齐后15天内完成审核,并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提交预决算部。工程部须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的台帐报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预决算部在制度规定的时间未收到工程结算资料时,发催促函给工程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预决算部如发现资料不齐、审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须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发函给工程部;工程部自收到函件后7天内负责补齐完善并重新提交。
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
结算资料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六、附件七。
预决算部与施工单位对数完成后,预决算部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对与施工单位完全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须经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对与施工单位未完全达成一致的,施工单位对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签字确认。
预决算部收到审核意见后,与施工单位协商。
结算争议的裁决
1、若与施工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的,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2、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 %以下(含3 %)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部的公司副总经理裁决,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且比例为5%以下(含5%)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裁决,300万元以上或比例为5%以上的由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总经理裁决。
工程结算审批
金额6000万元以下(含6000万元)的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报集团总裁审批。
结算时限
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齐结算资料次日起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3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均为30天内。
2、预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3天内;300万元以上的5天内。
3、回复意见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返回施工单位,并统一登记收发台账;对数过程须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对数记录。
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
1、地区公司
1)对结算金额100万元~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工程,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对结算金额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下属公司: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对下属公司5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的50%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计时限
自收齐结算资料次日起,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5天内; 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300万元以上的及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30天内。集团预决算审计部:20天内。
第二十三条 结算后审查
1)对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