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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营销推广合作方的管理办法
为了能有效地选择合适的营销推广合作方,确保经营推广资金能高效合理使用,保证产品的高质量高水准,本着诚信、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方法。
第一章 业务范围
公司开展营销推广公关活动需要选择的合作方有:
一、销售代理商;
二、经营投资策划商;
三、广告商(电视台、报纸、电台、户外广告);
四、影视制作商、房屋沙盘模型商、印刷宣传品制作商;
五、展览促销活动合作(展览会、促销活动)。
第二章 合作程序
公司在选择合作方时,应该遵守以下的程序:
一、制定出总体的营销推广方案;
二、营销项目的预算;
三、营销项目的申报;
四、确定合作方;
五、签定项目合同;
六、营销推广费用的增补;
七、费用结算。
第三章 营销费用的审批分权
一、房产公司的营销费用审批采用四级分权原则:
(一)房产公司;
(二)投资部;
(三)赖立明部长
(四)总裁。
二、营销推广费用的审批权限:
(一)计划内费用超过500万元报总裁审批;
(二)计划内费用100万—500万元由赖立明部长审批;
(三)计划内费用50万—100万元由房产公司总经理主持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四)计划内2万—50万元由房产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计划内2万元以下不立项,由部门经理提案,报房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营销推广费用超过2万元都应立项。
第四章 合作商的选择原则
一、在选择营销推广合作方时,至少比较三家同类公司,选择其中最佳者作为使用商。
二、广东地区的公司则要求实地考察,境外的广告公司必须是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仍要考察该公司在广东的办事处。
三、实地考察的内容:
(一)实力:公司正规成熟有一整套操作方式和一定的规模。
(二)知名度:合作商至少在华南地区有较大名气,有过成功的操作典范。
(三)可靠性:公司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制作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地区银行拥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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