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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应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办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信息披露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
露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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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
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修订的,应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
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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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info。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
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
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
门负责人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
告及其他公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