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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 御翠苑幢(单元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以下内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已作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屋面、户外墙面、电梯大堂、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监控、防雷、发电、消防设备等。
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包括共用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环境卫生
1、 小区内共用绿地、配套装饰、园林景观的管理保养;
2、 小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物业内部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洁以及生活垃圾清运;
五、安全及消防(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 24小时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加强消防培训演练和巡查监管,做好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进行有效预测与合理安排,保证车辆分类停放有序,交通畅顺。
七、档案资料
1、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设施设备及接管验收档案、图纸、资料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当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须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九、其它管理服务事项
1、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2、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3、根据本物业内部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服务和商务服务;
4、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协议管理服务期限
从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时为止。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物业区域内设立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 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临时业主规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依法制止违反《临时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6个月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栏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制订并书面告知乙方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当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协助甲方依法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业主规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做出赔偿;
7、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9、对所属物业进行出租前,须偕同承租人到甲方设立在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界定在物业租赁期间的管理服务费和水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人及交付方式;
10、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临时业主规约》和各项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1、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