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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苑花园御翠苑临时业主行动规范手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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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手册
资料大小:2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8/14(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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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御苑花园御翠苑临时业主行动规范手册
业主姓名:
房号:
东莞市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总则 …1
物业基本情况 1
物业的使用 …2
物业的维修养护 ……3
业主的共同利益 ……3
违约责任 ……4
附则 …4
附件1:东莞市御苑花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6
附件2:东莞市御苑花园电梯使用守则 ……11
附件3:东莞市御苑花园治安、消防、交通守则 …12
附件4:东莞市御苑花园环境、卫生守则……13
总则
御苑花园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须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以表示对本临时规约条款内容的认可。

本临时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御苑花园御翠苑
座落位置: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村
物业类型:住宅
总占地面积: 49859m2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维护、保养义务: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地下停车场、架空层、幼儿园、会所以及其他未纳入公共分摊面积的部位和设备设施。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本章为情况说明,如果与国家及地方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其他合同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备物业管理处。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处,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本物业区域的装修守则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至12:00,14:00至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末及节假日装饰装修时间以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要求为准,并避免有噪音的施工。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小区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电梯使用守则》、《治安、消防、交通守则》、《环境、卫生守则》是本临时规约的附件,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处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对游泳池内的泳客、对会所中健身的客户、对客户家的阳台等进行拍照、摄录像,违者将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护修养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处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