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二、分工负责制:
每一位员工按照分工,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责、权、利相结制:
每一位员工的责任、权利、利益三方面相一致。
四、命令服从制:
每一位员工必须执行其直接上级的命令。
五、全员监督制:
每一位员工和管理人员都有互相监督的义务,发现任何人犯有任何过失,均有权向上级反映,包庇过失和打击报复都将受到处理。
六、民主参与制:
每一位员工均有权通过正常渠道对本部门和餐厅的经营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友好协作制:
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动作的前提下,各部门有责任为其它部门提供所需的协作。
八、特殊受权制:
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位员工都应无条件地接受餐厅被受权人的指挥。
九、奖优罚劣制:
每一位员工的成绩都将受到表彰或鼓励,过失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十、强化管理制
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强化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对管理工作取得成绩者,将予以表彰;对管理工作出现混乱或过失者,将酌情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劳动条例
一、招聘原则
餐厅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员工,以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和技能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二、招聘程序
1、个人资料
员工有义务提供: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证明、近期体检报告、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子女证明、免冠近照等,亲笔填报准确的个人资料。
员工应如实将个人资料填写在求职申请表内,个人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员工个人资料属机密,除经理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复印。
应聘者经办公室初选、业务部门复试、报总经理审批、并经体检(须到餐厅指定的卫生防疫所)、政审等合格后,方可录用。
2、录用员工
(1)由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书》,被录用员工,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到办公室报道: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领取员工手册等个人物品。
(2)录用员工由办公室开具入职通知单到部门报到,开始试用期为三个月。
(3)由部门安排试用岗位,领取工作服装等物品。
应聘者在求职申请表中不得故意隐瞒任何对本人受聘有影响之事实真相,否则,一经发现,餐厅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
被录取的员工将与餐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四、试用期
新入职员工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餐厅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写出鉴定,经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者,餐厅有权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或延长试用期满,如患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或违反规章制度,或达不到岗位的工作要求者,将予以辞退。
试用期内,双向选择,但要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选择期内离职无工资。
五、工作时间
员工应按照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时间或排班表上班,除特殊工种外,原则上一个正常工作日为八小时(不含就餐时间),每月休息2天。
六、加班(或超时工作)
餐厅实行综合计时法计算工作时间,平日加班和假日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节日加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管理人员(领班以上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完成任务为标准,一般不计加班,工休假和法定假期加班按补假处理。
七、薪金支付
餐厅按员工之岗位、职级于次月十五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薪金。
八、薪金调整
餐厅将视营业状况及社会物价指数增长比例决定是否调整员工薪金。
九、调职与晋升
餐厅可根据经营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对员工的职位或部门做出适当调整。
员工在餐厅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内部调动,必须向所在部领班提出,经领班考核后,报经理审批,方可生效。
任何因调动和提升而引起的工资级别的变化应符合餐厅的薪金制度和人员编制。
十、辞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餐厅辞退员工,须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通知员工。
对于严重违反餐厅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受到刑法处罚的,餐厅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十二、裁员
如因餐厅经营状况或管理方针发生变化而确需裁员的,餐厅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十三、续约与终止合同
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办公室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与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满前办理续签手续,否则,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十四、离职手续
正常离职员工必须提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最后工作日后三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归还餐厅物品,经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结算工资。
员工离职三日后如不办理离店手续者,办公室有权清理并收回其更衣柜。
十五、亲属聘用
餐厅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原则上不在同一部门被聘用,特殊情况须经经理批准。
餐厅内员工联姻并在同一部门工作,餐厅有权调整其中一人的部门及岗位。
十六、员工考核
为保证餐厅服务质量及声誉,了解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餐厅有权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并将该考核作为员工晋升、调职或淘汰不胜任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