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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牌(酒业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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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12(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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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制度编号:JP/ZD/YX/XS/02-011
窜货管理制度
编制:销售部督察管理部
版本/修改码:A/6
审核:销售部总经理
实施日期:
批准:王楠波
发放范围:公司领导、企业管理部、公司办、财务中心、运营中心、营销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劲牌公司所有产品。

第三条窜货是指未经劲牌公司许可,经销商或其下属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跨规定区域销售的行为;窜货事件分为跨区域窜货和区域内窜货两种类型。跨区域窜货是指不同经销商经销区域之间发生的窜货行为;区域内窜货是指同一经销商经销区域内发生的经销商、销售商及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

第四条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

第五条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

第六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辖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故意涂改批号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
第七条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营销经理和城市主管监督执行;省级办事处及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核。

第八条经销商及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收到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以有效分析、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第九条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调查
第十条发现窜货:经销商、销售商、特约销售商或营销经理、城市主管、销售代表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购买凭证: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批号)或51件(未涂改批号)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第十二条收货标准
(一)跨区域窜货
1、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未经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公司可不予受理。

2、市场在属于本市场供货的跨地区连锁超市、卖场发现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按照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禁止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擅自采取收货措施,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二)区域内窜货
市场原则上只能在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终端收货,不得从零售终端(包括超市)和餐饮终端收货;同时,收货价格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地级办事处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

第十三条窜货举报流程
(一)跨区域窜货
1、由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确认、报销售部督察管理部:被窜市场的经销商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标识(外批、内码)、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被窜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对经销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须前往窜货现场予以确认,同时附上全面、详实、客观的资料和有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报回销售部督察管理部。

2、对于因被窜市场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举报信息错误造成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处理失误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5-10分的考核处罚。

(二)区域内窜货
由被窜区域负责人(销售代表)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标识(外批、内码)、市场所做标识、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报地级办事处。

第十四条窜货情况调查
(一)跨区域窜货
由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的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如有必要,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二)区域内窜货
1、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和经销商共同查实确认;
2、经销商与销售商、特约销售商之间的窜货行为由地级办事处查实确认。

第十五条通知窜货方
(一)跨区域窜货
由销售部督察管理部将窜货的情况通知双方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经销商、省级办事处,并督促地级办事处负责查实和反馈结果。

(二)区域内窜货
由地级办事处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窜货及被窜方,并负责查实和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措施
(一)跨区域窜货
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察管理部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并向被窜方经销商或销售商道歉,同时查出窜货的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在收货当天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察管理部;《窜货调查报告》要求窜货方经销商、营销经理或城市主管签字盖章确认;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报告》,向双方市场确认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