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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致印章包括财务正常工作中编制各类凭证,报表和上报资料等,需加盖的各种专门用途印章和会计人员名章。
一.财务处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银行预留印章:分别为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有财务处提出申请,经经理批准后,有淄博总部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财务处印章管理人员到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财务人员名章的刻制要经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批准。
(一)印章的启用与变更登记
启用新印章时,需对印章预留印签, 登记印章启用日期。印章保管人员变更、印章变更时须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印章交接工作有公司办事处经理监督制定专人监交。交接记录应包括印章的名称,枚数,交接时间,应加盖交接印章的印签。
印章的保管要求
银行预留印签章与支票,不能有同一人保管。
出库专用章有开具出库单的人员保管。
行政公章有财务处负责人或制定人员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各类印章均应上锁保管。
印章保管人员要经常查看印章,当印章遗失、损毁、被盗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印章的使用要求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真实、合法和手续完备的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与规定位置,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红色印泥。
不得在空白信函、凭证、纸张上加盖财务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财务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外出,却因工作业务需要携带外出用印的,必须事先报请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外出用印人员,对在此期间的用印情况负责。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违规使用财务印章,或印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公司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据的购买和管理
公司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有财务处负责,公司使用的财政税务票据统一由财政处税务部门、财政局申请购买。
二.票据的申领与保管
(一)领用票据时,由领用单位经办人填写《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票据领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收费依据,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登记领用。
(二)领用票据前,一般应先核销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三)领用票据时,应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如有问题,给予更换,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票据完整无损。
(四)领用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防止丢失。如票据确实丢失,应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财务处,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要求在相应级别以上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由于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票据的使用与填写
(一)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超范围使用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票据。
(二)填写票据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自己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三)不得以红色字填写或将订本收据拆开填写。
(四)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在明显位置标记“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查验。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
(五)每本票据使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有效联份数及合计金额,作废联份数及空白联份数,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票据管理人员审核。
(六)当年领用的票据,除整本未使用外,必须当年交回,不能夸年度使用。
(七)财务处票据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票据填写工作,也不得担任票据使用财务印章的保管工作。
四、票据的结算和核销
(一)开销已开出票据时,必须填写《山东宏辰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结算表》。
(二)到财务处上缴票款,已办理银行缴款的提供银行缴款单,缴纳现金有出纳点收签章;定额票据缴款时,由财务处缴收费岗位开给收款票据。
(三)将相应的记账联提供会计科入账,经办会计核对《结算表》并填写记账凭单号,签章后推给领用人。
(四)已使用收据存根联及未使用联次须保持订本状态交回票据管理员,并提供结算表。
(五)票据管理员根据《结算表》核对有效联次,作废联数及空白联数,收回票据,核销领用登记,并在《结算表》签章确认票据收回,《结算表》原件有票据管理员订本保管,复印件一份交领用人保存。
五.票据核销与存根的保管
公司票据核销与存根的保管工作有财务处票据管理岗位负责。税务发票按月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核销。财政票据按“验旧购新”,“收支两条线”等要求到财政局办理票据核销。
六.提前开票
公司各类收入到账后才能提供收款票据,因特殊原因对方单位要求先提供收款票据在付款的业务,有经办二级单位填写《开票申请书》。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给及开票,经办二级单位负责票款的追收工作
七.违规与处罚
(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