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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公司)经营之道培训讲解课件(56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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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4(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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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主讲:成宏峰 旅行社法规制度 设立旅行社 旅游合同 业务委托 零负团费 保证金赔偿 相关规则 旅行社条例知识结构 质量保证金 分支机构 设立 经营 保证金 二旅行社经营之道 零负团费的治理 业务委托规则 旅游合同、公布目的地等 最低工资、价格歧视、非法滞留等24 核心提示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摘自《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诚信公约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没有诚信就没有秩序,没有诚信就没有市场。坚持诚信经营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太原旅游行业良好形象,太原市旅行社实行行业自律,特作如下承诺: 一、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奉行诚信经营,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 三、不做虚假宣传广告,不使用“准* 星级 ”、“相当于** ”、“以** 为准 ”等不确定语言,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对游客应一视同仁,以礼相待,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的 非旅游项目,杜绝欺客、宰客行为。 五、接待旅游者必须签订示范旅游合同,信守合同约定,不因年龄和职业的不同,加收旅游费用。不擅自增减服务项目,不降低服务标准,不随意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六、不向导游人员收取“人头费”或变相收取“人头费”。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不以“零团费”和“负团费”操作旅游业务。 七、坚决杜绝使用“黑车”、“黑导”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八、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持证上岗,规范讲解,不向旅游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不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私收旅游接待单位的回扣。 ——太原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