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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效益优先的原则
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学校的相关政策执行,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的津贴、奖金等与公司其他聘用人员一样,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工资分配。
第二条 以岗定薪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通过定岗、定编、定员,确定岗位权值,区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岗位权值相对固定,岗位人员按需调配,体现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
第三条 同步非同幅增长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工资总额应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长,但增长幅度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应正确处理好消费与积累、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形成良性经济循环。
第四条 按贡献与效益进行分配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个人劳动成果及总体经济效益挂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条 同工同酬的原则
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根据学校与公司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的用工问题,逐步打破正式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
第二章 工资结构及类型
第六条 公司员工工资的基本结构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特殊
岗位可参照本制度的工资标准,实行记件工资或计量工资。
工资总额(P)=基本工资(A)+津贴(B)+奖金(C)。即:P=A+B+C
第七条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概念
一、基本工资
用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确定的工资(可参照合肥市最低工资进行调整),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即为学校发放的档案工资,公司其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相对固定。
二、津贴
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劳动强度大小、所在职务的责任轻重等因素确定的工资,相对固定。
三、奖金
根据员工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创造利润的多少、对工作的敬业程度好坏、公众对其的评价高低等确定的劳动报酬,可按实际情况浮动。
第三章 工资标准
第八条 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岗位技能等因素,划分岗位类别,确定不同等级。
一、基本工资标准
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由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发放;公司其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岗位要求确定。公司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岗位划类,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一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政及工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二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类:工勤岗位人员
二、津贴标准
学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津贴参照学校及公司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根据岗位统一制定公司其他聘用人员的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必须经过公司会议研究,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饮食服务中心及物业中心可根据自身性质和效益情况自定员工的基本工资及津贴标准,但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
三、奖金分配标准
1、奖金发放原则
奖金发放应遵循宁缺毋滥原则,应打破平均主义,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原则。
2、奖金分为月奖金和年终奖金,由部门根据员工实际工作表现、创造利润等情况确定奖金金额,提交公司审议后发放。
3、各部门在岗员工奖金发放应与月、年考核结果挂钩,亏损状态下不得发放。
四、总经理基金
为激励公司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多做贡献,公司设立总经理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奖励。总经理基金每年年终评选一次,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具体金额由总经理确定。下列人员有资格获得总经理基金奖励。
1、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获得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为后勤集团新创纯利润在1万元以上者。
3、独立对外承揽各类工程,为公司新创纯利润在1万元以上者。
4、在生产经营及其他对外交往活动中,一次性为公司节支1万元以上者。
5、对各部门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翻番的直接参与人员。
6、受到市、厅级以上嘉奖的直接参与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
第九条 工资发放的程序及原则
一、每月5号前由各部门根据上月考核情况拟订员工津贴发放建议,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财务发放。
二、奖金由各部门依据员工月考核及部门效益情况,造表报公司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发放。工勤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津贴按月考核后发放,月考核优秀者可增发奖金;部门负责人按季度考核,考核优秀者可增发奖金;奖金增发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月津贴的20%。
三、各类工资报表及考核报告必须由申报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名,对无申报人和无审批签名的工资表及考核报告视为无效。
四、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不进行考核。
五、员工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在基本工资中代扣。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条 享受权限及福利发放原则
一、核定岗位类别时,一般情况下一人只能按照一种类别计算,不能交叉计算。担任或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按最高职务计算。
二、新进人员试用期(一个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正式聘用后享受津贴,正式聘用三个月后可享受奖金评定。
三、公司福利包括员工保险、节假日福利等,节假日福利应由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酌情发放,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中心及物业中心员工工资分配可参照本制度拟定具体细则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