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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对公司有特别贡献或道德行为堪为表率的员工,可由部门主管/经理提议嘉奖,经人事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3.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的错误行为,部门主管或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呈请人事行政部依据公司的相关纪律条款上报送总经理审批生效。
4.公司授权人事行政部审核、处理、决定、公告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其它部门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决定、公告纪律处分。
二、奖惩种类及金额
1.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和大功三级。
2.惩罚分为:书面警告、小过、大过和解除劳动合同四级,根据过错行为的不同程度,给予相适应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
3.奖惩金额:
奖励项目
惩罚项目
备注
名称
奖励金额
名称
惩罚金额
嘉奖
50元
书面警告
50元
小功
100元
小过
100元
大功
200元
大过
200元
三、奖励类:
1.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嘉奖表扬:热诚工作、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够克服不利条件,为公司创造效益。提前、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表现突出,堪当员工表率。个人行为,为公司节约人、财、物,有具体事迹及数据。见义勇为、拾金不昧、防止事故、减少公司损失。检举他人违法和违反工厂纪律制度。提出良好改善提案,为公司增创业绩。其它未列入之好人好事,表现突出值得表彰。
2.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小功表扬:提出良好提案建议,实施后有突出成绩。使生产效率提高或节约成本2万元以上者。对意外事故能奋勇抢救;或事先发现异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因而避免或减少公司人员及财产损失。其它功绩宜予记小功。
3.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大功表扬。由于个人努力或建议,使公司较大程度的提高效益、节省浪费。发明新工艺、新技朮,为公司带来巨大收益。热诚服务,对维护公司信誉有卓越贡献,被社会机关褒扬。对于员工贪污、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以事先举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证处理,而使公司免于损失。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贡献。具有其它特殊功绩宜予记大功。
四、惩罚类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惩罚。在厂区内未戴厂牌或未按规定穿着厂服。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或旷工半日(含)以内的。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上班时间因身体不适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须有证明)。用餐不排队或推挤他人,不守秩序,无理取闹;餐后不按规定做好保洁工作。未经许可,提前用餐。不符合环境卫生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不服纠正。挪借厂证、医疗卡或其它不能转借之证卡之行为。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情节轻微。
10
在宿舍喝酒。
11
在公司内未经允许,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玩电脑游戏。
12
妨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13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情节轻微。
14
因个人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15
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者。并停发一个月绩效奖(如有)。
16
不按规定穿着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者。
17
对下属的过错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
18
未经允许在公司内因私会客。
19
违反消防规定,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配电设施周围堆物者。
20
在厂区内未按线路行走。
21
车辆乱停乱放,经教育不改者。
22
不接受保安例行检查,逃避、抗拒、刁难保安人员。
23
其它未尽的与上述类似程度的行为。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小过惩罚。第一次书面警告后12月个内因同一事由再犯者。旷工半日,二日以内的。工作时间串岗、喧哗、嘻戏或影响他人正常生产或工作。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睡觉。(初犯)不听从调派,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并记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缩短工作时间或改动班次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情节轻微。员工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轻微。在公司内当众污辱、辱骂他人。
10
非因公需要带着酒意上班者。(原先为大过)退房人员私自入住公司宿舍或住宿人员私自调房。
12
在严禁饮食的场所(生产车间及仓库)饮食。
13
对上级主管指示交办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14
违反公司工作流程或越权审批,情节较轻的。
15
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3000元(含)以下者。并停发二个月绩效奖(如有)。
16
违反工艺规程或安全规定,尚未引发安全事故的。
17
私自盖用品质合格章,情节轻微者。
18
未经许可私带他人进入公司非管制区(包括宿舍区)。
19
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进入管制区域或启用未经授权使用之设备。
20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撕毁工厂通告,情况轻微者。
21
拒不执行生产计划、调度令、安全整改令并造成生产周期脱节、生产环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