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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毕业论文_上海内河船舶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6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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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18(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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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摘要
我国内河航运业船舶数量庞大、吨位小,运动频繁、航行混乱,
难于监管。一旦发生事故,船主往往无力赔偿。同时,这些船舶都是
一家一户经营的民营船舶,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对其船舶进行强制执
行,将会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行政和司法都存在非常大的难度。为
此,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因处理这些事故每年所发生的巨额费用往往
无法向肇事方请偿,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此外,尽管通过保
险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但1996年修订后的《沿海、内
河船舶保险条款》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内河航运
事故日益频繁化、复杂化的局面。

针对内河航运事故频繁且后果严重、内河船舶保险市场参保率
低、赔付率居高不下、船舶经营者考虑成本等各种原因不愿参保的现
实情况,究其根本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海洋运输和海上保险立法
均以借鉴英国法为主,内河航运和沿海运输立法均以借鉴大陆法为
主。而不论是英国还是欧洲大陆均不存在我国内河航运所面临的特殊
问题。本文从改善保险制度,扩大受保范围,改变政府职能,完善相
关立法等方面着手,强调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船东积极参保,改变被
动接受主管机关监管这一消极局面。通过市场化运作,落实赔偿及清
污费用,确保应急处置顺利进行,在使受害方得到应有赔偿的同时,
又适当保护加害方的利益,确保其续存续航能力,达到社会和谐的目
的。

关键词:内河船舶,强制保险,第三人直诉制度,先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