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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度)(12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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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主管部门为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档案和专家库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科技工作管理。国家级和部局级科研项目除国家和部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科技研发目标,组织起草、修订科技发展规划,并依此提出年度科研计划草案,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之前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或下发项目指南,有关单位(部门)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科研基础
(四)项目实施内容、期限
(五)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的必要支撑条件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七)预期目标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申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支持范围;
(二)申请单位(部门)应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设备、人员、场地等)和较好的管理能力,切实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应具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其前瞻性、可行性,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准确。

第七条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初选,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进行项目评审,将评审意见提请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编制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签定技术合同。合同应包括科研成果归属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内容。

第八条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的国家、部局级有关基金项目和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自中标通知书下达日起视为自动列入公司科研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中国药材集团公司依据技术合同法对科研项目实施合同制管理,合同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如需要延长,应报请主管经理批准并在合同中说明。

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分年度(或半年)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协调。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必须修改计划、合同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作为原计划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则予以撤销:
(一)国内已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时;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善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三)由于承担单位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时;
(四)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五)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科技项目的主要职责: